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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建筑垃圾管理|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

来源: 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 发布日期:2026-09-14 15:54  浏览次数:98

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》

第八条

禁止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。

第二十四条

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,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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